案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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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2005年,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,为宋某某谋取利益,并收受宋某某所送5万元,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犯罪,但已过追诉时效,如何定性处理?金国祥、费某某等四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,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,为何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?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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